兰州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 租房或可用公积金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11-02-24 阅读量 :
《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新规实施
。新规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提取范围
、提取额度和程序
、监督与责任等都有了细化
,对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特殊的指导意义
。
三种情况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
、冻结的
;购买(建造
、翻建
、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行为时间超过规定期限的;以赠与
、继承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
住房公积金可多次提取
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
,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离休
、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并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出境定居或赴港
、澳、台地区定居的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
,并与所在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购买(建造
、翻建
、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行为时间在规定期限以内的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行为时间在规定期限以内的
;本人和配偶名下无所有权住房
,租住不超过规定面积范围的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职工
,男满50周岁
,女满40周岁
,在规定时间内未重新就业的
;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破产
、关闭企业职工在规定时间内未重新就业的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因意外事故
,并经有关部门鉴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遇到其他突发事件
,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在规定期限内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统筹安排支付房款的
。职工符合以上部分条件者
,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
提取公积金应出示身份证明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
。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应同时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
,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职工离休
、退休的
,应提供离休
、退休证明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并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应提供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证明
;职工出境定居或赴港
、澳
、台地区定居的
,应提供护照、签证
、户口注销证明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应提供死亡证明
、继承人法律关系证明
、继承人身份证明
;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应提供户籍证明
、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证明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
,并与所在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证明
。
受理之日起3日内答复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
,按以下程序办理
:提供提取要件
,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持提取要件和提取证明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账户或符合规定的他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准予提取的
,职工应持管理中心的批准凭证
、身份证
、住房公积金卡于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已经办理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的离
、退休职工和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职工
,可以不提供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
,直接提供提取要件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
据悉
,《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新规目前开始实施
,原2006年出台的《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 购买拆迁安置房应提供拆迁协议
经济适用住房
,应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满足一定额度要求的付款凭证
;或提供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
、全额付款凭证
。
单位自建房
,应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协议)
、满足一定额度要求的付款凭证
;或提供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
、全额付款凭证
;购买多次交易住房的,应提供已过户于本人或配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
、契税凭证
;购买拆迁安置房的
,应提供拆迁协议
、满足一定额度要求的付款凭证
;或提供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
、全额付款凭证
;购买其他住房的
,应提供已过户于本人或配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
、契税凭证
;大修
、翻建自住房屋的
,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所属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自建自住住房的
,应提供所属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自筹资金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