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4月1日起实施 “居住证”取代“暂住证”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11-03-28 阅读量 :
实施了多年的流动人口“暂住证制度”将被废除
,取而代之的是更接近本地居民色彩的“居住证制度”.2010年11月23日
,兰州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兰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流动人口管理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这意味着
,今后兰州市的流动人口将享受“市民待遇”.
管理范围
居住3日以上人口《规定》对“流动人口”做了明确界定
,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兰州市或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包括兰州市永登
、皋兰
、榆中三县和红古区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
,到本县
、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兰州市城关
、七里河
、西固
、安宁四区常住户口的公民在四区范围内跨区居住的
,不属于流动人口
。
兰州市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用的居住证明
,由市公安部门统一制作
,同时负责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工作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机构申报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
,而流动人口是育龄妇女的
,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一人一证
有效期最长3年《规定》明确
,对居住3日以上30日以下的
,办理居住登记
;对居住30日以上的
,办理居住登记
,并发给居住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不申领居住证
: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
;在居住地就医
、探亲
、访友
、旅游
、出差的
;在学校
、培训机构学习或者培训的
。
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制度
,有效期为1-3年
,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招用流动人口
、雇佣流动人口的
,由其用人单位
、雇主申报办理
,租赁房屋居住流动人口的
,由房屋出租人督促或带领承租人办理
。居住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则按照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变动居住地址的
,居住证持证人应当自变更居住地址之日起7日内
,到变更后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居住登记变更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
、变造居住证
。居住证持证人不得转让
、出租、出借
。除公安部门执行公务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流动人口居住证
。
政府统筹
享受市民待遇《规定》开始实施后
,兰州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将把流动人口的劳动就业
、社会保险
、义务教育
、疾病预防控制
、妇幼保健
、计划生育
、法律服务和治安管理等工作纳入本地区公共服务范围统筹安排
,并将相应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这意味着
,今后兰州市的流动人口将享受到市民待遇
。
《规定》同时还对流动人口能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做出了规定
,具体为
: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可申办常住户口
;申领工商营业执照
、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照
;申请参加本市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职业(执业)资格培训
、考试
、登记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
,免费接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申办就业或者求职务工
;申办公交IC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申办住房贷款
;参加社会保险以及国家和省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
非法扣证
处200元以下罚款根据《规定》要求
,兰州市实行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兰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向房地产部门办理城市房屋租赁备案手续
。房屋中介机构进行租赁房屋中介服务时
,应当建立租赁房屋
、出租人和承租人基本信息档案
。
房屋中介机构未建立租赁房屋基本信息档案的
,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规定》明确
,用人单位
、雇主
、流动人口不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申领居住证的
,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仍不改正的
,可按每人处以50元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居住证的
;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
;居住证持证人转让
、出租
、出借居住证的
。
■相关链接
办证请携带有效证件及照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填写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
。居住登记项目包括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公民身份证号码
、常住户口所在地地址
、居住地地址
、服务处所
、居住事由
、联系方式
、本人照片及携带未成年人情况
。
市
、县
、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应当对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就业信息
、就业指导和就业登记等服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教育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义务教育纳入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保障流动人口享有与常住人口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卫生部门应当在流动人口中开展妇女儿童健康教育和艾滋病
、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
,向流动人口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预防接种和传染病防治服务
;工商
、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做好流动人口营业登记
、社会救助等服务管理工作
。